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根据《大理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试行)》(理大校发〔2022〕152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进一步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切实提高招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激发博士研究生教育活力,努力培养堪当时代大任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招生方式
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为“申请-考核”制。
三、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处、宣传部、研究生处(学科办)以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二)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书记和院长共同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及录取工作。
(三)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的材料评审专家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
四、招生计划
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为7人。
五、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科学选拔。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确保招生选拔质量。
(二)全面考查,综合评价。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
(三)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坚持集体决策,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强化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或利益有关人员参加考核的,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参加考核的,主动报备。
六、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资格审查
按照教育部招生文件、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及各培养单位具体要求,对考生的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及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进入材料评审。
(二)材料评审
各培养单位按照材料评审的要求和标准,组织材料评审专家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材料评审合格考生,各培养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通过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公布,学校不再寄发书面通知。
(三)综合考核(面试)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遵循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考核考生本人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察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考核时结合考生提交的政审材料进行,必要时申请查阅考生档案。
2.学术水平考查
包括专业基础、外语水平、创新能力及综合素质。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综合考核专家组,采用个人陈述、专家提问、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每名考生考核时间应不低于30分钟。
考核工作于5月中下旬开展,具体考核时间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考生。具体考核内容、形式及要求,详见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
(四)考核评定和权重
1.材料评审、综合考核成绩所占录取权重分别为40%、60%。
2.考核总成绩计算:考核总成绩(百分制保留2位小数)=材料评审成绩折算为百分制×40%+综合考核成绩折算为百分制×60%。
(五)考核成绩复议
考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进行复查。
(六)体检
拟录取考生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开展体检,审核体检报告。学校不再组织统一体检,但拟录取考生需在录取前提交近三个月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
(七)校内调剂
如有招生名额空缺,在维持招生名额分配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校内调剂。参加过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在一级学科内调剂,考生填写调剂申请表,由考生本人和有缺额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导师所在专家组组织第二轮考核后择优拟录取。
七、录取
(一)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材料评审和综合考核结果,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要求予以公示。思想品德考核、综合考核、身心健康状况,任意一项不合格者一律不予拟录取。
(二)信息公开
经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的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处网站上进行不低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批,同意后正式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应急保障
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对考试过程中突发情况等影响考试的因素,综合研判,及时做出有效的应急处理。
九、申诉
如对考核过程的公平、公正和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大理大学研究生处进行申诉。研究生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进行核实调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申诉部门:研究生处
申诉电话:0872-2219937
电子信箱:dldyyjsc@163.com
部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大理古城弘圣路2号
邮编:671003
十、监督
(一)过程监督
1.集体决策。各培养单位招生录取全过程中应做到集体讨论、集体决议、集体监督。
2.信息公开。招生政策、招生信息、招生章程以及录取结果等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3.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考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招考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行。
4.申诉复议。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招生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逐级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过程可溯。在做好各类考核纸质记录的基础上,对考核环节全程录音、录像,保证考核的规范性和过程的可追溯性。
(二)违规处理
1.在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按照国家文件要求,通知考生所在单位将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
2.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三)纪检监督
监督举报受理部门:中共大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处
监督举报电话:0872-2219909
十一、本办法由大理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大理大学药学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pdf
大理大学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