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云大学〔2021〕4号

云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实际和一流大学建设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由云南大学出资设立。

第二章设奖等级、标准及覆盖面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 年2万元。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 万元。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和奖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及额度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和部分生活费支出。学校设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作为指导性意见。学校鼓励培养单位 根据本单位实际按一定比例配套奖金。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金等级、标准及覆盖面如下:

研究生类别

年级

奖学金金额

获奖比例

(万元/生•年)

博士研究生

一年级

一等

1.5

约30% (硕博连读、 直博生)

二等

1.0

约70%

一、二、四

年级

一等

1.5

20%

二等

1.0

80%

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一等

0.8

约5% (推免生)

二等

0.3

约95%

二、三年级

一等

0.8

10%

二等

0.5

20%

三等

0.3

70%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覆盖面做动态调整。

第八条博士一年级新生中,硕博连读及直博生直接获得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研究生获二等学业奖学金;硕士一年级新生中,“高校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直接获得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研究生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二年级及其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调控的评选名额,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在本单位内组织进行评审。

第九条 任职期满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学生干部,可以申报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学生干部是指党团支部、班委成员,由学校或者学院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团委、学生会成员。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干部不超过本单位研究生总数的20%,评选名额不超过参评研究生干部数的10%,奖金500元/人。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授予“云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第三章参评条件及资格

第十条参评研究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申报博士一等及硕士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得低于75分,思想道德素质分不得低于8分;申报博士二等及硕士三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得低于70分,思想道德素质分不得低于7 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评定中所占比重,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还须符合“学习 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条件。

第十一条 我校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入学时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学生除外)的全日制且无固定收入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研究 生奖学金。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 府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 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 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 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 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四)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

(五)未参加校纪校规考试,或校纪校规考试不及格;

(六)无故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

(七)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八)新生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九)延期毕业。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及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以书记、院长为主任,分管学 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培养工作副院长为副主任,导师代表、 辅导员、学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 本单位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本单位研 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五章评审原则和办法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评审必须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正确引导研究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在保证学校规定的获奖基本条件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特点及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各培养单位以正式文件印发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成绩及相关条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备齐支撑材料,按时上报培养 单位。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其综合测评成绩和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材料 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条学生工作部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审 核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发文。

第二十二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奖 助学金初评委员会提出异议,初评委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初评委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七章奖项授予与奖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学校应在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或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新生须取得学籍),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后,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同一学年度内,有资格申报多种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以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二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可以申报并获得校内其他类别奖学金,奖金可累计发放。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退学的从审批获准后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荣誉,追回所发证书及奖学金,并视情况予以教育处理。

(一) 获奖者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 将学业奖学金用于与学习科研及基本生活无关的奢 侈浪费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施行,原《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大学研究生省 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以上信息来源于云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