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招生制度,切实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包括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和普通招考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博连读是指从本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全日制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学校不统一组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考生提出申请,导师及各学院审查、考核后,经学校审定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第三条 普通招考是指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相关制度,审议通过招生章程及学科专业目录,指导全校博士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博士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招生章程及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全校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宣传、考试考务、综合考核、复试录取、招生信息公开、考生信息安全保密等。

第六条 院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博士生招生宣传、生源选拔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初试、复试、综合考核、拟录取、招生信息公开、考生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选拔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院级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请-考核”制

第八条 “申请-考核”制报考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医药卫生事业,诚实守信,无学术不端、违反学术诚信行为,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四)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有两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六)考生须取得的学历学位要求:

1.报名中医学一级学科须取得全日制医学类(学科门类代码10,不含护理学、护理)硕士及学士学位和学历。报名中医专业学位须取得全日制中医学(专业代码1005)、中西医结合(专业代码1006)、中医(专业代码1057)、针灸(专业代码1059)、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硕士及学士学位和学历。

报名中医专业学位须有从事临床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含参加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往届生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2.报名中药学一级学科须取得理工农医类的中药学、药学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

(七)英语水平要求,须符合以下任一项:

1.CET-6成绩≥425分;

2.托福(TOEFL)成绩≥80分;

3.雅思(IELTS)成绩≥6.0;

4.新GRE成绩≥300分;

5.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PETS5)考试合格;

6.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发表过至少一篇SCI收录的文章。

(八)近3年有从事科学研究的经历,符合以下任一项:

1.主持至少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至少1项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

(九)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科研业绩,具体条件须符合各招生学科专业规定的学术条件及相关要求

1.中医学一级学科、中医专业学位要求近3年有代表性的学术创新成果,符合以下任一项:

(1)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SCI 包含 Article,Review,Letter仅限 Research 类型)1篇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含科技核心、中文核心)论文2篇及以上;

(3)以编委及以上身份参编学术专著2部及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3)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1项及以上;

(5)获得1项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2.中药学一级学科的要求近3年的学术创新成果,符合以下任一项:

(1)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含共同第一作者)1篇及以上,或中文核心、CSCD期刊论文(第一作者)1篇及以上。

(2)以编委及以上身份参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1项及以上。

(4)获得至少1项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研、专业竞赛等奖项。

第九条 “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考核初审小组,由从事学生思政工作、学科管理工作及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构成,负责审查申请者的报考资格,并对符合报考资格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量化评分,根据初审成绩排序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第十条 各学科成立专家考核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负责对进入复试、综合考核的考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制分为申请、考核、录取三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1.报名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和交费,具体要求以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为准。

申请人须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同时还须达到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导师情况及本单位实际提出的其他更高要求。

2.提交材料

申请人须按照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提交基本报考材料,并按照各学院具体的实施细则提交指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外语水平考试证书或海外留学证明、在学期间课程成绩单、已有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科技奖励、专利等)、各类获奖证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书、硕士毕业的需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交开题报告)、各学院规定以及考生自愿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3.资格审查

按照教育部招生文件、学校当年招生章程以及各学科具体要求,审查考生基本报考资格。

(二)考核阶段

1.材料初审:各学院制定材料审核的要求和标准,组织考核初审小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分(百分制计分)并排序,按照综合考核的考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或研究方向拟录取人数的3倍,视情况根据评分排序按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人选。研究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考生名单进行复审,对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2.综合考核:由各学院负责组织,根据不同学科培养需求,制定相应人才选拔的评价标准,可采用学术报告、现场抽题、专家提问、实验操作以及笔试等考核方法,对考生学业水平、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具体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评分规则、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等由各学院确定和公布。

第四章 普通招考

第十二条 普通招考报考基本条件同“申请-考核”制报考基本条件的(一)至(六)。

第十三条 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分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

初试科目为英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考试方式一般为笔试,满分均为100分。

(二)复试

1.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初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办法和复试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的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等,具体采用何种复试方式由各复试学院自主确定。若学院采取笔试考核,则考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若学院采取实践(实验)能力考核,则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与面试一同组织进行,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其中,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5分钟。

2.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科专业面试、科研能力考核、英语听说能力测试等。

(三)两部分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和为总成绩,总成绩为满分100分。学校根据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坚持“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建立招考过程监督保障机制、招生导师动态调整机制,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科建设需要,根据师资力量、学科水平等培养条件,确定各学科专业及三类招生方式的博士生招生名额。各学院应合理制定科学的录取规则,确定本单位拟录取名单,报各院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复审确定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学校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并经体检、政审等流程后,向拟录取博士学位研究生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录取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政治思想、健康情况等复查。若博士生存在未按时取得硕士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或被发现在考核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将取消学籍。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招考过程监督保障机制。

(一)集体决策制度。各学院(学科、专业或导师)报考条件、考核办法、录取办法等由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在考生综合素质的多元考核中,各单位应建立集体讨论、集体决议、集体监督的专家组集体决策制度。

(二)信息公开制度。招生政策、招生信息、招考办法以及录取结果等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回避制度。初试命题小组、考核初审小组、专家考核小组名单等需提前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参加考核者,应予回避,不得参加与考核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监督检察制度。研究生处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考程序进行监督,保证招考工作有效、有序运行。

(五)申诉复议制度。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招生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凡对录取结果持有异议的考生或导师,可在公示期间进行申诉。申诉人向院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书及有关材料,院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处理并将复议结果告知申诉人,有关材料存档备案;如对院级处理结果不服,可在院级处理结果下达后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处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六)过程可溯制度。在做好各类考核纸质记录的基础上,对面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保证面试的规范性和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 对于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招生资格,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报名考生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3年内不再接受其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

第七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招生导师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招生质量及培养质量动态调整导师的招生资格及招生计划,提高导师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育人能力,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能上能下的导师动态管理和竞争上岗机制。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专家及导师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树立正确的人才选拔观念,坚持质量导向,严格选拔过程,规范选拔程序,科学识才、选才,努力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体采用何种招生方式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详见当年招生章程。

第二十四条 各院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包括科研业绩报考要求、考生提交材料要求、初审和综合考核评分等详细要求,并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等相关工作参照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硕博连读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若国家出台有关博士生新的招考要求,则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管理办法(试行)》(云中校研字〔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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